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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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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4民初308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传祥,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于德骅诉被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德骅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德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德骅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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