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天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4214号 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齐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天华山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