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4214号
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齐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天华山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