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81民初5367号
原告施益财,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区。
被告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益财与被告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