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邵文革,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现代产业区二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宁微,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凤凰大街风景局住宅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雅凤,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坐落于辽宁省凤城市现代产业区二龙工业园**5处土地及7处房屋为被执行人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凤城市现代产业区二龙工业园D区5处土地及7处房屋(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程继文
执行员 李国祥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