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恢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邵文革,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现代产业区二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宁微,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凤凰大街风景局住宅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雅凤,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6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商总局、民政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坐落于辽宁省凤城市现代产业区二龙工业园D区5处土地及7处房屋为被执行人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辽06执恢251号执行裁定查封前述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仍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暂不处置查封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程继文

执行员  李国祥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