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执保215号
申请人**,女,200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
现住东港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慧,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殷洪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
城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刘航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东港市液化气站。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土房南村。
投资人慕红军。
案外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革,执行董事。
申请人慕昕航与被申请人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被告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变更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金成公司在案外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处保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款1500万元中的750万元、金成公司名下的辽F×××××号梅德赛斯-奔驰车辆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继续以其名下东港国用(201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932.4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作为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担保财产价值约2000万元。本院作出(2019)辽0681民初5979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案外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所保管的被申请人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款7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外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如需支付上述款项,须将上述款项提存至东港市人民法院。
二、对被申请人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辽F×××××号梅德赛斯-奔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徐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