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航、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执保208号之一
申请人**航,女,200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东港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
委托代理人杨广慧,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国祯路红房新区48-9网点。
法定代表人殷洪斌,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航秀,总经理。
担保人东港市液化气站。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土方南村。
投资人慕红军。
案外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革,执行董事。
申请人**航与被申请人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被告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东盛公司名下东盛﹒澳景园小区4号楼103-303室网点(建筑面积514.178平方米,合同价格440万元)以及被申请人金成公司在案外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处保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款1500万元中的850万元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东港国用(2015)第10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932.4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作为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担保财产价值约2000万元。本院作出(2019)辽0681民初5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经查保全标的物不明确,无法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681执保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