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民初1257号之一
原告: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向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宏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徐洪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宏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3元,减半收取4447元,由原告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3067元,由原告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宏
人民陪审员 刘方彦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淳惟
书记员龙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