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诉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881民初43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个体,住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
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泉,系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律师。
被告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媛,辽宁律师。
原告***诉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万元;2、被告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欠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8日被告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将北海变电站控制楼工程发包给了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鞍山市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核算,工程款应得4993340.22元,给付原告***2313000元,尚欠原告268万元未给付。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4月18日被告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将北海变电站控制楼工程发包给了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及已完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现因鉴定费不足申请撤销鉴定。涉案工程未进行最终决算及进行评估鉴定,本院无法认定该工程造价,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冯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