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403民初968号
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凯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计651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