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3财保290号
申请人: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常智。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熊现乐。
申请人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