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南侧**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爽爽,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保全,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聂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常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歌,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宏图路中段管委会院内。
主要负责人:刘明毓,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一审第三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4民终4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季涛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王一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