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万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1民初226号
原告: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26-60号。
法定代表人:杨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岩,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滨海新区龙栖湾辽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福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万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8元,由原告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博
审 判 员  张雪冬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雨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