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702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告: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2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9698575P。
法定代表人:杨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博、鲁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29250元(月工资4500元,工龄6.5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份在被告单位工作,从事材料部经理工作,期间单位并未给缴纳社保。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到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锦州富世装饰之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存在工作六年的说法,因为2021年4月13日**已经提出离职,有离职申请,并且已经退出公司大群,在群里也说了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所以不存在工作六年的说法。6月份原告重新入职,今年9月30日不让原告上班,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因为工作和领导发生冲突,领导让他在家休息几天,只说了让调整状态,没说不让工作了,至今也没有让他离职不干。针对工资问题,**之前提供了工资条并没有达到4500元,工资不固定,正常2000多到4000多不等。关于赔偿社保,也说了因为每个人对社保需求不一样,当初和领导谈了社保不缴纳,作为工资形式发放,因为这个是经过双方协商认同的,否则也不能在上次离职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这是之前就协商好的事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7月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给付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29250元。仲裁院以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不予受理。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社保局证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是规定劳动者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原告并未因此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海洋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