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弘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弘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91民初1036号之一
原告:锦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云里曼哈顿C区9-94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利,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永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锦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