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1708号 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华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