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5092号 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26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锦州杰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