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91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南站新区泰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尧,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42甲-甲2号。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经申请人申请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辽079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肇事车辆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辽H×××××号挂车,查封了担保物***名下的房屋,扣押查封期限六个月。原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才荣建、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荣某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79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辽07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生效民事裁判已经确认申请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且现在已经超过查封扣押的期限,因此应当解除对保全标的扣押、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辽H×××××号挂车的扣押。
解除对***所有的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湾村混合结构楼房两层(房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