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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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322民初50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南站新区2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负担。

乔国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韩国永

王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