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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322民初50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南站新区2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乔国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韩国永
书记员王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