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2民初1182号

原告: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18层20N。

法定代表人:陈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南站新区泰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鞍千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锦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诉讼标的254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254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11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5085元),由原告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保东

人民陪审员  赵月月

人民陪审员  郭 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