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3)辽0711执1335号
锦州隆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3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起与被执行人锦州隆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89××******
本院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录入邮编: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3)辽0711执1335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锦州隆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