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律诺法律咨询公司与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初1169号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UFT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977709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荣源
人民陪审员邱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