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53306号
原告:***,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进锋,北京锋戈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伯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铭(员工),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进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成本合理开支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百姓阳光装修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原告照片作为装修广告的商业宣传配图,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注有被告的名称、咨询电话、装修项目等,极易导致浏览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扰乱商业代言秩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文章使用的公众号格式模板,只要发文章就自动携带“百姓阳光”眉头部分。第二部分文字是我方编辑的,是文章的中心意图,其他都是转载李晨微博的内容,故不存在侵权行为。2017年9月份我方公众号所发的内容多数都是新闻和涉及鉴赏、装修知识等文章,没有与原告直接关系的内容。涉案文章只是想发表个人感慨,倡导正能量,希望能影响身边的年轻人,没有营利目的,且没有任何粉丝,没有任何浏览量。帖子的发帖时间是夜里,如果是营利行为,不会夜里发布,原告说我方是在蹭热度也是臆想和猜测。第二,微信公众号属于开放的自媒体,没有对原告进行扭曲,方式上没有造成损害和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我方也没有在文章中有任何收益。第三,原告本身属于公众人物,人气需要公众关注,关注越多名气和收益也就越大,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小于普通公众。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中国内地知名演员
被告系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16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以证明:微信公众号“百姓阳光装修公司”认证主体为被告,2017年9月19日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李晨都结婚了,你们还等什么呢?》一文,使用原告照片4张。文章内容涉及原告与李晨恋情、结婚的相关话题等。文章中附有被告二维码扫描推广、微信公众号推广、联系电话、官方网站等,有“百姓阳光生态家装”等广告语。
原告提交百度百科内容,以证明原告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被告提交微信公众号“百姓阳光装修公司”后台管理网页、关注人数、用户增长等截图,以证明涉诉文章已经删除,删除时浏览量为205,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较低等内容。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可知,原告系知名艺人,具有相当的社会认知度、辨识度,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照片,并附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商业宣传、推广内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之肖像使用,已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关于被告提出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范围应小于一般大众的抗辩,本院认为公众人物人格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虽较之一般人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亦具有条件和限度,需符合涉及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以及实现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的内在逻辑在于肖像本身蕴含着一定的商业价值,通过公众对肖像权人的喜爱、信任、欣赏、认同等正面情感,进而对肖像权人所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信赖和认可。侵权人出于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显然不符合前述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益的条件和限度,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相适应,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数量、形式和受众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由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能够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之利益。原告作为知名艺人其肖像已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应予赔偿损失,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此获益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合理商业价值、社会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数量、用途、期限、文章阅读量、文章内容、被告经营业务、被告微信公众号及文章的受众范围、数量、被告可能的获益情况等因素,根据本案具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结果,酌情判处经济损失40000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被告侵权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原告严重精神损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合理维权成本并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百姓阳光装修公司”微信公众号(微信号:×××)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日,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490元(已交纳),被告锦州市百姓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