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民终18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瑜,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锦州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太平里绿景湾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87336688B)。
法定代表人:勾宇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卫,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苗木春,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青荣,女,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北票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险峰,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傅玉,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一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79922W),
法定代表人:叶成诚,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白广民,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锦州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木春、李青荣、一审被告傅玉、一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白广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62元,上诉人锦州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6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曲 威
审判员 杨丽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