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新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誉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2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新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08150176,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40-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誉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0U4Y797T,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小区8-1-4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锦州新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誉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7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锦州新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辽宁誉腾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309290元及其他费用,本院202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新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誉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和解长期履行,故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3)辽07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芳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