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鑫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锦州鑫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辽07民终1374号
上诉人锦州鑫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1民初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鑫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4元、上诉人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8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于宏伟 审 判 员 李宇辉 审 判 员 安剑凌
法官助理 王金业 书 记 员 徐文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