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鑫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锦州鑫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辽0711执884号
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的你与锦州鑫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锦州滨海新区人民法庭邮编:121000
联系人:锦州滨海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指挥中心电话:2872913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