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5民初778号
原告:赵明涛,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法定代表人:卢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欢,该公司职员。
被告:开原世维丰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莲花镇。
法定代表人:罗宝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明涛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开原世维丰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原世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被告中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欢,被告开原世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王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明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交公司、开原世维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9054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护理费585152元、伤残赔偿金25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后续治疗费46000元、医疗依赖费用120000元、误工费26103.5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56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68397.97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日,原告赵明涛在位于二道区东环城路与四通路正茂生产资料市场北300米的机场大道高架桥项目从事箱梁木模架子组装时因大风将架子吹倒将赵明涛砸倒并将赵明涛当时所带安全帽砸碎致赵明涛严重受伤。经查,该项目为中交公司发包给开原世维的项目工程。事故发生后,赵明涛被送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救治,诊断为脊髓损伤,双下肢瘫,住院96天。期间,开原世维为原告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后就不再垫付,扣除被告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外,原告目前的损失合计1268397.94元。经查,赵明涛系在为中交公司及开原世维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以上诉讼请求。
中交公司辩称,我司只有和开原世维的劳务合同关系,没有和赵明涛之间的劳务关系。
开原世维辩称,原告受伤的工地确实是属于我方,原告确实是我方雇佣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程是中交发包给我方。原告受伤时确实是在我方工地,为我方工作过程中受伤。本案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是属于工伤赔偿案件,在未经过仲裁程序之前,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1.赵明涛虽与我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故本案应当属于工伤赔偿案件。2.我方已经委托案外人吉林省金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我方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事宜。由于赵明涛工作的机场大道跨铁路桥工程隶属于沈阳铁路局,而根据沈阳铁路局要求,我方所有进行该工程项目的员工均需在沈阳市进行投保工伤险,故吉林省金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为赵明涛投保了工伤保险,现在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就赵明涛工伤事宜进行了相应的赔付。3.即使本案依据侵权法进行审理,也应对原、被告之间进行责任划分,原告本身系木工,受伤时所倒的木架子系原告自己加工并放置,原告受伤自身也有过错,故在赔偿时,我方不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中交公司系长春市机场大道高架桥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方,开原世维系该项目即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正茂生产资料市场北300米机场大道高架桥项目的承建商,是该项目的施工主体。后开原世维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案外人马竞伟,2018年4月10日,马竞伟找到赵明涛在上述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6月2日,赵明涛在从事上述工程中的箱梁木模架子组装工作时,因大风将架子吹倒将赵明涛砸伤。后赵明涛被送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住院行门诊诊断后住院治疗,入院日期为2018年6月2日,出院日期为2018年7月21日,共住院49天。出院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等。出院后注意事项为:全休叁个月,加强营养;每月定期复查,继续行高压氧及营养神经治疗;遵医嘱就诊于专科行功能康复锻炼,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等。后赵明涛遵医嘱两次就诊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分别住院21天及22天。同时赵明涛遵医嘱外购药并购买所需的医疗器械。上述医疗行为赵明涛共住院92天,共花费医疗费110734.53元。
(二)本案诉前,经委托吉林长春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明涛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医疗依赖费用、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5日吉林长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常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赵明涛此次外伤致双下肢瘫伴尿便障碍伤情构成一级伤残,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赵明涛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约需46000元人民币;3.赵明涛此次外伤所致伤情依目前检查需大部分护理依赖;4.赵明涛此次外伤所致伤情依目前检查需医疗依赖,每月费用约需500元人民币;5.赵明涛此次外伤营养期限为100日(每日营养费建议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每日)。后开原世维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依据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赔偿数额。经本院委托后,2019年11月21日,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释然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3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明涛腰椎爆裂骨折致腰部脊髓损伤经治疗后现遗留截瘫,双下肢肌力减退、肌力Ⅱ级,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2.赵明涛腰椎爆裂骨折,腰椎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3.赵明涛胸部损伤致肋骨骨折累计6根之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4.赵明涛锁骨骨折行内固定术治疗,胸腰椎骨折行内固定术治疗,双股骨干骨折行内固定术治疗,骨折内固定术均需取出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5.1万元;5.赵明涛本次损伤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6.赵明涛护理依赖费用是按上一年城镇人口平均工资标准算每天为140.12元;7.赵明涛全身损伤最严重处为脊髓损伤引起截瘫及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结合本病治疗一般规律,营养期评定为伤残评定前一日。
(三)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原世维向开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赵明涛在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6月2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开原市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明涛对开原市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辽12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判定赵明涛与开原世维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生效。(2019)辽12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中载明“开原世维作为承建商,是机场大道高架桥项目施工主体,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马竞伟,马竞伟招用赵明涛从事木工工作,实际施工的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由个人录用并接受其管理。”
(四)庭审中过程中,赵明涛申请李天芝出庭作证,李天芝当庭陈述“2018年6月2日我们十多个人一起干活,其中就有赵明涛,给中交隧道干活,做箱梁盒子,是地面作业,箱梁盒子是木头盒子,这个盒子放在桥的中间,桥的中间是空心的,桥外面是水泥,里面是空的。我们当天是12:30开始干活的,14:30左右来场大风把架子刮到了,我们每天都是做这个工作,2018年4至6月份我们也是干这个活,当天干活时架子是放在一个平板案子上,案子距地面50厘米左右高,两边打好支柱,案子是3米宽、4米长,箱子就是4米长、6米宽、高度不等,从2.5米到4.8米不等都有。主架做好了,就放在案子上,然后往架子上钉板。赵明涛受伤当天,我们往案子上放架子,架子是3米多高的,我们十几个人分两伙。赵明涛受伤当时,刚刚摆上架子,就来了一阵风,架子被吹走了,架子正好压在了赵明涛和郑金龙身上,郑金龙受伤比较轻。其他人在架子周围,但是躲开了,没有受伤。赵明涛和郑金龙正好站在风吹过去的方向,架子就砸到他们。当天风不大,大概三级风,但是那一阵来了一阵急风。我们一直在开原世维工作的几年都是做刚才陈述的活,赵明涛也是,我们做这个活,正常在案子上是有固定架子的东西,赵明涛受伤那天也固定了,但是风大。固定就是打三角撑子。开原世维公司对我们安全方面也总检查我们,我们这种固定方式公司是知道的,这么多年一直都是这样。”“架子一个人拿不动,架子不是整体的,是一个一个连接的,架子长6米是几个拼凑的,三角固定是挨着架子排,当时赵明涛受伤的时候是先固定好一个架子,砸赵明涛的架子是好几个人固定的,其中也包括赵明涛,也是固定好的,当时那阵急风好像是刮了大概七八级的大风,是旋风。各方当事人对于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开原世维质证认为“针对证言可以证明砸伤赵明涛的木架子系其自己工作完成并固定,其在工作过程中承认有安全巡视,答过安全试卷,经过安全培训,对于其所从事的工作安全教育已经到位,对于瞬间风力能否达到将木架子类重物在固定的情况下刮到地上,属于意外事件,被告开原世维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赵明涛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且有其自身过错”。
(五)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为“医疗费变更为110734.53元,已经扣除被告的垫付后金额。护理费变更为945671.2元,伤残赔偿金变更为274960元,后续治疗费变更为51000元,误工费变更为79998.07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537天,147.11元/天×537天),营养费变更为537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537天,100元/天×537天)。其他无变化(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医疗依赖费用12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56000元)。总计金额变更为1766663.8元”,二被告针对原告方变更的诉讼请求认为“1.医疗费数额本身无异议,但同质证意见,担有过度治疗的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无异议,护理费有异议,护理应按照140.12元/日计算且计算年限过长,一般应在5年左右。3.伤残赔偿金无异议。4.精神抚慰金过高。5.后续治疗费应按第一次鉴定结论计算。6.医疗依赖费用无异议。7.误工费应以第一次评残前一日计算误工时期。8.营养费计算时日也应以第一次定残前一日计算且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9.交通费因没有提供正规票据不予认可。10.鉴定费真实性无异议。11.律师代理费过高。”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明涛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关于雇佣关系的认定及责任主体。机场大道高架桥项目系中交公司发包给开原世维,后开原世维与不具备资质的案外人马竞伟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远达大街-杨浦大街段工程施工转包给马竞伟,而本案原告赵明涛系由马竞伟雇佣在机场大道高架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故可以认定赵明涛系提供劳务一方,马竞伟系接受劳务一方。另依据我国法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开原世维作为分包人明知马竞伟没有相应资质而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马竞伟,故依法应与马竞伟对赵明涛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赵明涛诉请中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中交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开原世维,对于开原世维向马竞伟分包并不知情,故原告诉请中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仅要求开原世维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要求马竞伟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明确仅要求开原世维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明涛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开原世维主张赵明涛本人亦有过错,但开原世维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且在庭审中开原世维明确表示了赵明涛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故在赵明涛本人对于受伤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开原世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庭审中被告对赵明涛主张伤残赔偿金274960元,医疗依赖费用120000元、医疗费11073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鉴定费5000元,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金额亦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78998.07,依据法律规定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147.11元/天×205天=30157.55元。
关于营养费53700元,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本案实际情况,营养费以每日30元为宜,另依据鉴定报告营养期为定残前一日,故营养费本院酌情保护30元/天×205天=6150元。
关于律师代理费56000元,被告抗辩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本院酌情保护30000元。
关于交通费1000元,由于原告受伤住院时间较长,交通费应属必然发生,故本院酌情保护800元。
关于后续治疗费51000元,被告方认为应当依据原告庭前己方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后续治疗费5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护理费,由于经鉴定原告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故护理费应为42265元/年×20年×80%=67624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经鉴定原告受伤构成一个一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故本院酌情保护5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原世维丰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明涛伤残赔偿金274960元,医疗依赖费用120000元、医疗费11073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鉴定费5000元、误工费30157.55元、营养费6150元、交通费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后续治疗费51000元、护理费676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明涛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16元,减半收取为8108元,由开原世维丰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筱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