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松。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全来。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5执309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国
审判员  董 宁
审判员  王树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