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224-1号
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财保20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5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