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3民初23125号
原告辽宁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全运路428-16号2-1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1号310室。
原告辽宁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王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