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

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监1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村。
法定代表人:范振良,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审第三人: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森林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辽03民终3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建新
审 判 员 徐 飞
审 判 员 刘晓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一新
书 记 员 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