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

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保926号
申请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村。
法定代理人:范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颖,辽宁鑫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朝鲜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金恩孜,女,朝鲜族,北京吉龙东泽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森林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核驿,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恩孜及第三人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金恩孜名下银行存款和房屋。故本院依照(2019)辽0381民初981号之四
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金恩孜在银行账户中资金199828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惠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