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保1242号
申请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40778619P,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开发区二台村。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身份证号:×××1232,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金恩孜,女,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恩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鞍山市中级法院再审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申请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金恩孜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89828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本院(2022)辽0381民初3048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恩孜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89828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住宅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