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恢66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40778619P。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68年05月01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辽0381民初9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