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5执保120号
申请人:辽宁恒信通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辽宁恒信通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恒信通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辽宁恒信通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