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1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辽宁利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辽宁利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21执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