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雅轻居(沈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供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雅轻居(沈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3)辽0103执82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0652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