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5914号
申请人: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58938524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499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117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