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挚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法库县沈阳市于洪区河南路162-1号(2-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挚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375105.00元,执行费为55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执行人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以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