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351号
原告:***亿双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8号(F2-0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亿双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亿双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存款2353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保全措施后,现双方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3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