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40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负责人刘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昊,该行章党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毅,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辽宁琦程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矫书红。
被执行人:矫书红,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曲柏儒,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张奇鹏,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开发区工业园胜利二路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铁岭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惠工街。
法定代表人季卫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琦程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张奇鹏、矫书红、铁岭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李晓东、曲柏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4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于2018年0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七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房产均在申请人及他处抵押,且不具备处置的条件。车辆及其他财产亦在他处抵押,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04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刘 莉
执 行 员 王 健
执 行 员 高景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