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82执2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工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庆江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大劳人仲第201916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被执行人不服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现已经上诉。大劳人仲第201916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马庆江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才
执行员***
执行员*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