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向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财保64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被申请人: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姜维齐,经理。
申请人***向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云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韫同
书 记 员 于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