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2民初5454号
原告***,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
原告***,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马艳春,男,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姜维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玮,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59736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儿子孙福凯于2019年6月份经人介绍到刘天民所承包的被告辽宁仁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力工,于2019年9月20日在工作期间因睾丸撕裂受伤到大石桥市中心医院住院,大部分医药费均是刘天民支付,支付41天后,孙福凯死亡,现对孙福凯死亡被告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沟通无果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2日认定孙福凯为工伤,故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案未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前置仲裁,故对原告诉请予以驳回。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7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胜利
审 判 员  刘兴华
人民陪审员  刘茂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