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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82民初199号
原告:***,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长**16号32-3-5,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长征街陶瓷里富丽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第一被告处法务,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建一镇铜匠峪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营口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