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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营口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82民初200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朝阳里16号豪隆世家小区2号楼3**805室,现住大石桥市豪隆世家小区2号楼3**8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长征街陶瓷里富丽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第一被告处法务,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建一镇铜匠峪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原告***与被告营口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