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执保1074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建一镇铜匠峪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向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