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21民初529号
原告:辽宁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辽宁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辽宁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签订大船工程改造的建筑施工合同,原告辽宁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要求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先期给付价值516392元顶账房,尚欠工程款29000000未按合同要求给付全部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诉讼标的超出本院受理案件数额,故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全颖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彩霞
书记员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