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1064号
原告:辽宁泰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
原告辽宁泰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抚顺市东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15号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仲裁裁决已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应与(2021)辽0403民初1060号案件并案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03民初106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肇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璐熙